中国兵工学会地方学会组织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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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工学会(以下简称地方兵工学会)是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地方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地方上兵工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兵工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成立并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地方兵工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 地方学会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 地方科协对地方学会发挥管理、指导、协调作用。 第二条 地方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地方兵工科技工作者,繁荣科学技术,振兴兵工事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主导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地方经济和兵工企事业生产建设实际,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维护兵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兵器科技工作者服务。 地方兵工学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三条 地方学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1.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研讨和科学技术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2. 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兵器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3. 编辑出版学术、技术、信息和科普书刊; 4.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在职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 5. 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兵工企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制订;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6. 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7.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技术市场,兴办科技、经济实体; 8. 发展会员和组织,代表总会向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对会员实施组织管理; 9.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 组织所在地区的会员和基层委员会开展学会活动,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四条 地方学会对会员条件不另作规定,地方学会依照总会章程中关于个人会员的条件发展本地区科技工作者入会;依照总会章程中关于团体会员的条件接纳本地区企事业或其他有关团体入会。 第五条 地方学会受理由总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属于本地区有关单位或部门科技人员的入会事宜。 第六条 地方学会负责本地区会员申请为高级会员、会士的推荐工作,但不具有审批权。 第七条 地方学会根据总会的统一编号,将本地区会员按序登记造册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总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按时向所在地方学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参照总会有关规定并依据各地方学会具体情况制订。 第九条 本章附则 有关会员的其他未尽事项,执行总会章程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地方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地方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地方学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地方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订地方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学会可以适当增加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十分之一。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地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地方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地方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地方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制订、审查地方学会的工作计划; 11. 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 12. 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向有关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地方学会的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十三条 地方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地方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行政上归挂靠单位领导。 第十四条 地方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是“×××(省、自治区、市)兵工学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人。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地方学会为密切与会员间的关系,可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组织,其正式名称为:“×××(省、自治区、市)兵工学会×××(单位名)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干事(或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人员由该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报地方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有关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3. 地方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 4. 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的收入; 5. 地方学会基金; 6. 其他。 第十八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地方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学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地方学会的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地方学会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下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条 本通则是地方学会制订会章的依据之一,各地方学会依照本通则和本会章程及科协有关文件制订会章并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学会不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统一采用总会的会员证和会徽。 第二十二条 对未成立地方学会地区的会员及组织管理,本会另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自总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解释权属中国兵工学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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