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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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等学会活动。 专业委员会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中国兵工学会章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原则 一、有利于兵器科学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基本专业范围不与已有专业委员会重复。 二、要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工作的单位,并且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本学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其中要有具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和热心学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三、具有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系的特点。 四、有一个或几个支持学会工作并能提供活动条件的挂靠单位或部门。 五、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会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程序 一、要求组建专业委员会并愿意承担挂靠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应首先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告、背景材料和提供的办公处所证明,其中要有若干学科带头人签名的意见书。 二、本会秘书处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研,提出初步筹备组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具体内容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批准后由民政部核发印章;经按本会章程及本条例第四章产生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专业委员会至此宣告成立。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对专业委员会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党务、行政、财务、外事和人事等工作,受挂靠单位领导。 二、挂靠单位必须保证向所挂靠的专业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处所、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适当的经费支持; 三、挂靠单位应尊重民主办会原则,对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的调整(包括换届),应遵守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 四、挂靠单位若不能保证专业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或无力承担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本会有权经与有关方面协商,调整或变更挂靠单位,并报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编制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考察、科普等活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软课题攻关以及继续工程教育等活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评议、审定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奖励和表彰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并向有关学术机构及本会推荐。 三、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及论文集。 四、开展本专业的学术发展动向及发展战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 五、开展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智力开发等专业性技术培训工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八、指导地方兵工学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 九、根据学会章程并在学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推荐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属于一级独立的学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所组织和开展的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1人,委员若干人,人选协商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总干事组成常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吸收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视需要可设若干学组,其成员由委员会提名,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按时向本会秘书处上报活动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会议须报秘书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专业委员会总干事的要求 一、总干事是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确保专业委员会能依据本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开展各种活动,应从挂靠单位挑选懂专业、组织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此职务。 二、总干事可专职也可以兼职,但无论专职或兼职,都应具备挂靠单位中层干部或以上相应的行政职级。 三、总干事必须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同时,要尊重并服从挂靠单位的监督和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与地方学会、基层委员会的关系 一、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应通知会议所在地的地方兵工学会,以取得地方兵工学会的支持。 二、学术会议计划应通知地方兵工学会有关基层委员会,以便于协同筹备。 三、向地方兵工学会推荐本专业的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入会。 四、支持并帮助地方兵工学会开展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由委员单位(可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发展委员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筹集,挂靠单位要给予适当资助,财务工作接受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合法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及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办经济实体须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秘书处备案,经营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收缴或侵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正式名称为: 中国兵工学会第´届´´´学术年会 中国兵工学会´´´学术研讨会 中国兵工学会´´´年´´´´学术研讨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国兵工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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