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工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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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科协的有关要求,按照我会“六大”通过的改革工作方案及会费标准,制订我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如下: 1.会员(包括高级会员、会士、团体会员)必须照章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六大”通过的决定执行。 2.普通会员会费由地方学会负责收取;未成立地方学会或虽已成立地方学会但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地区的会员会费直接由总会秘书处负责收取;高级会员、会士以及理事、常务理事会费均由总会秘书处负责收取。 3.地方学会受总会委托发展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地方学会负责收取;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分支机构负责收取;其他团体会员会费由总会秘书处负责收取。 4.各收费单位或机构必鹏收费情况如实向总会报告。同时,制定出相应的会 费管理力偿并定期向领公布会费收支状况,确贻费用于正当的始活动支出。 5.各收费单位或机构必须向所有交纳会费的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有关单位在开展各类学会活动时,必须执行总会提出的对会员的各项优惠规定。 6.《中国兵工学会会讯》是我会为会员提供交流J务的重要信息平台,各有关单位要使广大会员都能看到。采取的方式,可从会费中提出10元上缴总会,由总会负责发放《会讯》;或由总会寄达相关地方学会后,由地方学会发至会员。 7.会费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按届(5年)一次性缴纳。收取会费时间由总会和各收费单位协商确定。 8.没有条件向会员提供必要服务的地方学会、分支机构,可将所收取的会费部分或全部上缴总会,由总会根据上缴数额并根据会员意愿向其提供服务(具体项目及款额另附)。 9.对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提醒后仍不缴纳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常务理事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提醒仍不缴纳的,经报请全体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取消其理事资格。 10.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凡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中国兵工学会会员,除享受总会提出的《关于会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优惠办法》,由总会或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提供继续教育等终身学习的便利与优惠服务外,部分或全部会费交至总会的,还可享受按下列标准提供的有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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