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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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 (二)承认《中国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住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二)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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