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科学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简称兵工学会)及会员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的精神,结合兵工学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兵工学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各地方兵工学会的所有专兼职人员,兵工学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兵工学会会员中所有科研工作者、教师和职员,以兵工学会的名义主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和办刊人员,在兵工学会主办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作者等。
第二章 道德规范
第三条 兵工学会及会员在科学活动和工作实践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科协制定的“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要求,遵守以下道德规范: 1)兵工学会总部每年举办的科技论坛、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兵工学会每年举办的所有学术活动,均要自始至终营造一个健康科学的学术交流环境,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学术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兵工学会作为行业科技社团组织,应在全行业内、在广大兵器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当中,大力倡导和鼓励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和发表学术成果,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3)坚决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兵工学会总部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要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注重学术交流与效果,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 4)在国家和政府有关奖励、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的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评议专家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5)兵工学会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科技咨询属于义务服务,应向需求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6)两院院士、科学家奖、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等人才的选拔和举荐,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7)加强兵工学会系统主办的学术期刊管理,不断完善期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同行评议和成果保密制度的审查程序,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同时不断提升期刊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8)兵工学会系统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以及会员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兵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兵工学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9)不断加强对会员和所有专兼职人员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促进会员和所有专兼职人员的道德自律,强化会员和所有专兼职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行业内的重要学术会议、学会会讯、网站和期刊等不同方式,加强学风道德和学术诚信宣传教育。 10)兵工学会总部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总部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总部建立有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将记录在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会籍。不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11)会员或相关人员(指与兵工学会名誉相关的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12)科技工作者会员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13)会员要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14)会员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15)会员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记录(含科技工作者实验和数据)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16)会员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17)会员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工作报告、学术论文、专业书籍等,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18)科技工作者会员取得的科研新成果,属于单位拥有的,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19)会员包括科技工作者会员和非科技工作者会员,不得利用科研活动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或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20)科技工作者会员有义务每年定期在兵工学会总部或分支机构组织下,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21)所有会员要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会员所在单位或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通告。 22)在青年研究人员会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23)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四条 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护科学道德规范。 1)学术工作委员会受理对有关科学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科学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兵工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2)学术工作委员会下设专职秘书负责受理科学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五条 科学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学术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科技委员会或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工作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所在单位科技委员会或人事部门于30日内,在有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科技委员会或人事部门须向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和结论。如果调查对象涉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科技委员会成员,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涉及科学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4)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科技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科学道德问题,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学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学术工作委员会发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学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常务理事会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开除会籍处分。 5)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7)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六条 兵工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七条 在兵工学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范由兵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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